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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商商品交易中心 交易商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2-01-15    


第一条 为维护国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商品交易业务秩序,保障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保护交易商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切实履行交易场所交易商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交易商的身份、资产、风险偏好、交易和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揭示、交易商教育等工作,引导交易商在充分了解交易市场特点的基础上参与交易中心的相关业务。
第三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制度,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交易商告知交易市场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商”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遵守交易中心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从事商品交易、交收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行业背景的合格产业自然人。交易中心规范交易商参与交易的入市条件,并对交易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一)从事相关商品的生产、流通、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具有行业背景或产业知识年龄在18-65周岁合格产业自然人交易商(包含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产业协会会员、农产品贸易企业员工及其供货商及销售商、农产品仓储企业员工及其存货商、贸易商、农产品加工企业员工及其合作伙伴等),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公民;
(二)对交易方式和现货交易的内容需了解认知,能够正确理解商品及服务的相关信息;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四)须使用正当来源的资金进行交易; 
(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同意、接受并遵守交易场所相关规定; 
(六)自主操作交易软件; 
(七)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现货交易的情形; 
(八)其它交易中心规定的事宜。
第五条 交易商应对其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对于不配合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制度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交易中心拒绝其成为交易商,一切后果由该交易商承担。
第六条 除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从事现货交易的产业自然人外,交易中心员工及其直系亲属、交收仓库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亦不得参与交易中心的交易。
第七条 交易中心对准交易商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偏好等进行综合评估,对于风险测评未通过的,交易中心拒绝其成为交易商。交易商应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交易商的订货限额。
第八条 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商须知》、《风险告知书》、《交易商入市协议书》向交易商揭示参与现货交易的主要风险。交易商入市时以电子录入方式确认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并愿意承担《风险告知书》所揭示的风险。
第九条 交易中心以年龄为基本的交易限制标准。年龄在18周岁以下及65周岁以上的禁止交易。
第十条 交易中心的客服部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向交易商讲解交易市场的有关交易规则,并提示参与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交易商教育制度,并通过交易中心官网"www.gss.cn”、微信公众号和交易商教育培训活动等方式,向交易商介绍交易特点、交易规则等,并充分揭示交易风险及“盈亏自负”的原则,引导交易商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入市,理性参与交易。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商适当性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交易商信息、交易商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并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此类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和投诉程序,妥处理纠纷,并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国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市场服务机构,交易中心可以采取约见谈话、责令强制培训、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专项调查、暂停受理或者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监督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中心可以撤销其市场服务机构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交易中心所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国商商品交易中心http://www.gs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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