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商商品交易中心 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商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的管理,规范交收行为,保证商品交收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国商中心的相关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商中心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收仓库进行监督管理,指定交收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国商中心与之签订合作协议,为交易商履行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现货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二章 指定交收仓库的申请、审批和注销
第四条 国商中心对指定交收仓库实行严格的审批制,申请指定交收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经营资质;
2. 净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国商中心规定的数额;
3.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4. 储存条件良好,符合国商中心交收商品仓储特性要求,仓储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5. 具备良好的出入库装卸能力和交通运输条件;
6. 遵守国商商品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交收办法等;
7. 有严格、完整的商品验收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8. 具备应用国商中心的交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能力,能实时准确地反映保管商品的动态情况;
9.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10. 符合国家危险品管制规定及消防安全法规;
11. 国商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指定交收仓库须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 国商中心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申请书;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 申请单位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仓库房屋产权证及相关文件;
4. 申请单位简介(仓储条件、库容详细说明及仓储地图等);
5. 仓库商品出、入库制度和存储商品管理制度;
6. 国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六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审批程序:
1. 国商中心根据申请材料清单进行初审;
2. 国商中心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3. 国商中心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方,批准其指定交收仓库的资格,并签订《指定交收仓库协议书》;
4. 国商中心对指定交收仓库进行授牌;
5. 国商中心在官网公示后正式启用。
第七条 指定交收仓库申请注销资格,应向国商中心递交《终止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国商中心审核批准。国商中心审核批准后,在官网公示,指定交收仓库必须按照《国商商品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协议书》的规定继续履行权利和义务,直至国商中心审核批准的资格终止日。在此期间,指定交收仓库应妥善办理如下事宜:
1. 停止国商中心商品新入库业务;
2. 审批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详细报告与国商中心全部业务及未完成业务的明细;
3. 注销其开具的存货凭证;
4. 结清与各方的债权债务。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权利。
1. 有权向国商中心的交易商收取有关费用(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需经国商中心审定,具体收费标准以国商中心公示为准);
2. 有权对国商中心制定的交收业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3. 有权拒绝不符合国商中心规定标准的商品入库;
4. 国商中心相关规则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义务。
1. 遵守国商中心相应商品交收规定,接受国商中心监管,认真做好国商中心的交易商库存货物品种、规格、重量等细项的库存报表;
2. 健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交收业务,主动配合国商中心的工作,积极协助国商中心的交易商安排交收商品的入库、验收、仓储、出库、运输等相关事宜;
3.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国商中心交易商的货物入库;
4. 协助交收货物的取样和检验工作;
5. 确保注册的存货凭证符合交收商品的规定,并对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6. 向国商中心的交易商详细介绍指定交收仓库管理的有关规定;
7. 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8. 保守国商中心及交易商有关商业秘密;
9. 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授权业务人员等事项,或发生可能涉及交收商品安全的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清算、诉讼等情况时,须在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国商中心;
10. 原始单据至少保存三年;
11. 应定期自查,并且配合国商商品交易中心的巡检,填报有关报表;
12. 国商中心有关规则、办法等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严禁指定交收仓库发生以下行为:
1. 擅自处理或倒卖国商中心交易商交收商品,擅自移动、挪用或调换国商中心交易商已注册交收商品;
2. 开具虚假存货凭证;
3. 未取得商品质检结果或未完成国商中心规定的入库检验项目而开具存货凭证;
4. 未按规定收发货物;
5. 因保管不当,引起储存商品变质、损毁、灭失;
6. 在搬运、装卸、堆码等作业过程中故意造成包装和商品损坏;
7. 蓄意刁难,造成交易商违约;
8. 限制、故意拖延交收商品的入库、出库;
9. 不按国商中心公示的标准收取费用;
10. 拒绝、阻挠国商中心监督检查;
11. 国商中心规定的其它违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商中心对指定交收仓库的监管制度如下:
1. 自查制度。各指定交收仓库根据国商中心的规定自查,并且填写国商中心提供的《自查记录表》。
2. 定期巡检制度。国商中心定期对指定交收仓库的各项相关活动进行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
3. 国商中心抽查制度。国商中心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交易商的反映,随时对各指定交收仓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
4. 年审制度。国商中心制定考核标准,每一年度对指定交收仓库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指定交收仓库,国商中心可以暂停交收业务、直至取消其指定交收仓库的资格。
第十二条 国商中心审查的内容包括与国商中心交收业务相关的各项文件记录及国商中心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商中心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商中心与指定交收仓库所签署有关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国商商品交易中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国商中心公布的办法、规则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国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国商商品交易中心http://www.gs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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