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销售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销售企业管理,保障销售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其在国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交易中心”,下同)的业务活动,根据《国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规则(试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所有销售企业。
第二章 销售企业资格
第三条 交易中心对销售企业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申请成为销售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在交易中心交易商品相关行业领域中有影响力的企业法人或投资类等其他经济组织,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有符合交易中心业务需求的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经营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人(含)以上具备3年以上行业从业经验;
(四)拥有符合业务需求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及配套的通讯线路、专业人员及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等;
(六)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七)熟悉并承认交易中心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八)认缴交易中心收取的各项费用;
(九)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被交易中心取消资格的销售企业自资格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成为销售企业。
第四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销售企业的单位需向交易中心递交如下资料:
(一)销售企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专业从业人员简历:
(七)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交易中心要求的其它文件。
申请单位应保证所提供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 第五条交易中心收到符合要求的销售企业申请材料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审核通过的,向申请单位发出意向通知书。审核过后申请者方可获得销售企业资格。
第三章 销售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销售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服务;
(二)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金融、信息等服务;
(三)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
(四)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有关设施;
(五)对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其它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七条 销售企业应履行以下业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办法及交易中心其它相关规定;
(二)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三)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督与管理;
(四)及时向交易中心提供其重大变更事项;
(五)爱护交易中心设施,维护交易中心声誉;
(六)其它依法履行义务。
第四章销售企业资格的变更与注销
第八条
销售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时的,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变更申请。销售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售企业变更申请:
(一)变更法人代表;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变更名称、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设立、合并或终止分支机构;
(五)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六)发生50万元及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七)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关权力机关立案调查、处罚的;
(八)交易中心要求报告的其它情况。
交易中心收到销售企业变更申请3个工作日内为销售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销售企业自愿注销其销售企业资格的,须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批合格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 交易中心自收到销售企业注销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通知该销售企业。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同意注销销售企业资格申请后,该销售企业须向交易中心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注销理由。
第十二条 注销的销售企业应退还交易中心提供的各种交易设施、有关票据和颁发的有关证书,结清交易中心应收的各项费用。
第十三条 经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后,为其办理交易资格及交易资金账户注销。
第十四条 销售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能办理资格注销手续:
(一)由于违法犯罪、经济纠纷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二)涉嫌违规,被交易中心调查的;
(三)因违法处于国家有关部门处罚期间的;
(四) 与交易中心发生的债权、债务尚未结清的;
(五)与交易中心之间的纠纷尚未解决的;
(六)提供的资格注销资料虚枉不实、短缺不全的。
第十五条 销售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中心核实,取消其销售企业资格:
(一)私下将销售企业资格转让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二)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经整顿无效的;
(三)拒不执行交易中心规定的;
(四)其它严重违反交易中心章程及有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 销售企业自被交易中心取消资格之日起,停止享有销售企业的所有权利,交易中心会在网站上公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实行销售企业资质年检制度。
(一)资质年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销售企业注册资金和财务审计报告;
2、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年检内容。
(二)年检由交易中心进行,年检合格的销售企业自动顺延销售企业资格。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或限制其在交易中心的业务直至取消销售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销售企业应维护交易中心的声誉,协助交易中心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有权对销售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除交易中心授权同意外,销售企业不得擅自使用国商交易中心的标识用于经营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国商交易中心。国商交易中心有权根据销售企业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