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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葱订单交收管理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22-01-16    


 国商商品交易中心
      洋葱订单交收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商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交收业务,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收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商商品交易中心订单商品交易业务交易规则(暂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中心、市场服务机构、交收仓库等相关业务参与单位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收细则
 
      第三条  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商品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过程。
      第四条  交易中心“订单交易模式”实行到期交收,协议交收。
 
第三章  协议交收与到期交收
 
      第五条  协议交收是经双方友好协商各条件,报交易中心同意后形成的交收行为。协商的内容包括︰交收商品的价格、质量、规格、数量、时间、交收地等。
      第六条  到期交收是指买卖双方在电子合同约定的交收时间,进行实物交收的行为,具体流程按下列条款执行。
      第七条  入库申请
      交易商最迟在交收月最后交收日前(具体见合约商品的上市说明书)完成交收入库步骤,否则交易中心不再受理交收入库业务。
   (一)交易商向指定交收仓库或临时交收仓库发货前,应到交易中心填写《商品入库申请审批单》。
   (二)交易中心应考虑交收仓库库容等情况,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在两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安排交收仓库和入库时间,通知交收仓库,并由交易中心为交易商开具《入库通知单》。

      第八条  商品入库
   (一)交易商应当在交易中心批准的《入库通知单》中指定时间内完成入库。
   (二)商品到库后,由交易中心交收委员会或第三方质检机构(具体由交易商选择)负责检验,检验时,卖方交易商应当到指定交收仓库监收;不到仓库监收的,视为交易商同意指定交收仓库验收结果。交收委员会或第三方质检机构(例如SGS)办理初检业务,仅负责对商品办理入库和生成注册仓单,交收委员会或第三方质检机构的初检结果不具有商品是否符合交收标准的裁定效力。交收期内第三方质检机构的检验裁定报告具有品质鉴定效力。  

      (三)卖方交易商须提前安排人员辅助检验及后续入库,并不得干扰检验人员抽检。
      (四)商品检验合格后由指定交收仓库向卖方交易商开具交易中心规定格式的《存货凭证》。
      (五)商品入库后,指定交收仓库应采取合理的仓储标准保证商品的质量和数量,非因商品自身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仓储商品的数量缺失或质量问题的,交收仓库须直接向买方或卖方交易商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交易商商品交收前在交收仓库存放的,交收时必须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原始储存合同;
      (二)原始存货人身份证;
      (三)交易商和仓库方共同出具的商品无抵/质押声明;
      (四)交收仓库开具存货凭证。
      第十条 仓单注册
      交易商持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经交易中心核准后进行仓单注册并开具仓单注册凭证。仓单一经注册,便形成《注册仓单》,交易商如果申请仓单抵顶关联成功,对应订货的阶段性履约订金直至交收不再提高,但仓单不能用于抵免交易中的浮亏。
      第十一条 交收月最后三个交易日开始不允许订立只可转让。
      第十二条 交收期内第三方指定检验机构检验,检测报告结果为质量判定结果。交易中心承认指定质检机构检验结果的公正性及合法性,凡参与交易中心交收的交易商,均视为无条件接受。
      第十三条 未进行仓单注册的卖方交易商与所有买方交易商须在其履约订金账户存入足额对应阶段性履约订金和其他交易、交收费用,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规定单一交易商最小交收量为30吨并以1吨整数倍增加。
      第十五条 最后交易日次日闭市后进行交收匹配,买卖双方交收匹配成功后,交易中心为买方交易商开具提货单,买方交易商在规定时间内凭提货单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提货。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规定的最后提货期为最后交收日之后的第3个自然日,买方交易商必须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提货期内完成提货,逾期未办理完成的,交易中心和交收仓库不对商品质量和数量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结果相关交易商自行承担。如需续存,由买方交易商和仓库方另行办理。
      第十七条 交易商可以自行到库提货、委托第三方提货或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发运。但交易商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发运时,应与仓库方自主协商,交易商应当到库监发;交易商不到库监发的,视为认可指定交收仓库发货无误。
      第十八条 指定交收仓库发货时,应收回提货单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九条 货款划拨和费用支付
      一、交易商办理交收预报时,按40元/吨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收手续费,交收仓管费以交易中心官网交收公告为准。
      二、买方交易商在商品完成出库后进行质量、数量判定,向交易中心提交《收货确认函》确认无异议,交易中心根据《收货确认函》划拨80%货款给卖方。在最后提货日下午15:30前,未提交收货确认函或未提出异议,交易中心则默认买方无异议收货,自动划拨20%货款给卖方。
      三、从买方确认收货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买方无异议,交易中心向卖方支付剩余20%货款,交收完成。
      四、最后提货日之前的仓储管理费由卖方支付,过后由买方支付,具体费用标准见商品合同上市说明书。
      五、买方提出索要发票,并支付卖方税费(具体由双方协商),卖方应当在收到税费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开出等额发票,双方如有异议应双方自行解决,解决不了双方可申请泰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检验费
      (一) 以指定质检机构收费标准收取,具体以交易中心公告或通知为准;
      (二)买卖双方的质量异议以交收期内第三方检测质检报告为准。
  
第四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条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构成交收违约:
      1、在规定期限内,交易中心没有划扣到卖方足额注册仓单的;
      2、交收数量不符合交易中心规定的最小交易交收数量部分的;
      3、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支付货款的;
      4、卖方交易商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经指定检验机构检验不合格后,可以在最后交收日前将合格的商品入库,如果最后交收日依然没有合格的商品则判定违约;
      5、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及交收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交易商及交收仓库拒不提供证据时,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电子交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依法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
      7、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交收违约情况;
      (二)违约处理
      构成以上交收违约情况的,违约方将违约金赔付给守约方,违约金=交收价格*违约数量*20%。(注册仓单抵顶后,买方交易商须履行交收义务,如不履行交收义务,违约金为对应阶段的履约订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另行制定具体上市交易品种交收说明的,应提前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参与相关业务活动的交易商应熟读各项规则和细则,因业务不熟悉而带来的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国商商品交易中心所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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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均不作投资建议,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