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访问国商商品交易中心!
   客服电话:4000521566
客服电话:
400-0521-566
投诉电话:
0538-8660080
订单交易软件:

电脑客户端:
Windows客户端下载

网页端:
订单交易网站

手机客户端:
点击安装

微信小程序:


现货挂牌软件:

网页端:
挂牌交易网站

手机网页端:
挂牌交易网站

手机客户端:
点击安装

洋葱订单交易管理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22-01-16    


国商商品交易中心
      洋葱订单交易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商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订单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商商品交易中心订单商品交易业务交易规则(暂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中心洋葱订单交易的各项行为。交易中心、市场服务机构、交易商、资金存管单位、指定交收仓库、质量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术语与定义
 
      第三条  洋葱订单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市场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商品的订购或销售的挂牌交易行为,其他交易商通过买卖方向、商品数量、价格等一系列信息进行摘牌,摘牌成交后即生成电子交易合同,交易商可进行随时转让或进行到期交收、协议交收等业务办理的现货交易方式。
      
      第四条  资金存管单位是指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的金融服务机构,交易中心对接山东交易市场清算所有限公司(鲁清所),开设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交易资金第三方监管,保证交易资金安全。
 
第三章  上市品种和交易时间
 
      第五条  交易中心订单交易上市交易品种目前包括洋葱系列品种,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需求继续报备其他交易品种,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后上市。各交易品种详情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六条  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国家法定节假日另行通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时间。
 
第四章  交易业务
 
      第七条  交易商品以商品代码表示,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内容在交易商品上市公告或商品合同上市说明书中载明。交易商品上市公告通过官方网站提前公布。
      第八条  交易报价是指单位交易商品在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或交收地存放的不含税价格。
      第九条  交易中心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每个商品合约的报价单位、交易和交收品质、升贴水标准等参数信息会在商品合同上市说明书里详细说明,并以商品合同上市说明书为准。
      第十条  交易流程:
      (一)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终端输入交易商代码及密码登录。
      (二)交易前,交易商须存入充足的交易资金用作履约订金,以确保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
      (三)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输入买进或卖出指令发布委托挂牌信息,系统对委托挂牌信息进行排序,对手方交易商可浏览这些信息摘牌成交。
      (四)买卖指令经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成交即生效,成交结果即为双方达成商品订购电子交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交易商资金余额不足时,电子交易系统不接受其新的订立指令。
      (五)交易商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成交记录,交易商应及时查询与核对,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提出。
      (六)指令数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如未撤销,未成交部分仍存于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内,继续参加当日交易,当天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
      (七)交易商在交易中心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后,买卖双方完全认可并约定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单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它交易商,并对此无任何异议。电子交易合同在转让时,转让方按转让价与原订货价之间的差价取得或支付合同转让价差。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达成交易后,须向交易中心一次性支付交易手续费,每个商品合约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将在交易商品上市时予以公告。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手续费标准并提前公告。
      第十二条  电子交易合同作为本交易办法的附件,是本交易办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 交收业务
 
      第十三条  货物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则要求,交易双方对合同标的物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过程。
      第十四条  申报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其申报交收商品经营资质及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具备行业背景的合格产业自然人。持有相关交易商品合同的交易商可申请协议交收或到期交收。
      第十五条  到达交收期前,卖方交易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货物入库的办理,生成存货凭证(《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现实商品流动环节标准的商品储存在交收仓库,交收仓库向交易商出具的能代表某一批商品数量、所有权的有效凭证)。具体时间将在交易商品上市时予以公告,并将交易中心认可的《存货凭证》提交至交易中心。
      第十六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按照《国商商品交易中心交收仓库管理办法》及相关的协议合同等相关规定负责对交收货物进行入库验收、保管、出库,提供相关物流配送服务。各指定交收仓库的相关信息由交易中心发文公布。因设施设备状况不良、管理不善等可归责于指定交收仓库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指定交收仓库承担。
      第十七条  卖方交易商可申请洋葱仓单抵顶业务,降低资金占用。交收月前月,交易中心提高合约阶段性履约订金至30%后,届时交易中心开通《注册仓单》抵顶业务,仓单抵顶不能用于抵免交易中的浮亏,每日账户可用资金必须达到上一结算日合同价值的30%作为结算准备金或交收订金。
      第十八条 《存货凭证》在经交易中心核准后生成《注册仓单》,《注册仓单》可用于交易中心的货物交收、仓单抵顶、质押融资等业务。
      第十九条  买方付足全款完成交收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向买方开具《提货单》,买方可凭交易中心出具的《提货单》办理货物出库。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指定若干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对交收货物进行检验。交易中心将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认定交收货物质量的最终依据。
      第二十一条  相关单位须对其出具的有关凭证和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等负责。
      第二十二条  交收中买卖双方因数量、质量等出现的纠纷将按照交易中心相关交易商品的违约规则划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基准交收仓库与其它异地交收仓库之间的运输升贴水和地区升贴水按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及公告信息执行。
 
第六章  结算业务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订单交易实行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履约订金制度、每日结算制度。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一般情况下系统将冻结买卖双方合同金额20%的履约订金。具体履约订金比例将在商品合同上市说明书及公告信息里予以公告调整。
      第二十六条  若发生买方的订货价高于当日结算价或卖方的订货价低于当日结算价时,为确保合同履行,该交易商须及时补足价差亏损。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实行每日结算制度。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商履约订金、盈亏及其它款项进行结算。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中心采用发放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交易商可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提取结算数据。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应对当日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申请交易中心结算部复核,否则视为无异议。交易中心对异议核查将以电子交易系统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做出复核结论。
      第二十九条  结算后交易商可用资金为负数时,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数据即视为交易中心向交易商送达了的补足催款通知,交易商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交易商未按时补足,并且在当日9:30分前未能自行转让订单,交易中心将在9:30分后对其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实行代为转让,直至补足所欠款项,可用资金为正。如缺少流动性一直无法代为转让,交易中心将对该订货量进行代为减少订货量。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在最后交易日释放双方履约订金,买方履约订金转为交收货款,卖方履约订金转为交收违约金,同时冻结卖方交收违约金,交易中心对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原则。
 
第七章  异议与违约

 
      第三十一条  买方对交收货物质量、数量无异议,交易中心将剩余货款支付给卖方,同时释放卖方交收违约金,票据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商构成交收违约:
      (一)卖方未按规定在交收月最后交收日前办理入库交收;
      (二)买方未按规定支付足额货款;
      (三)卖方交付货物数量、质量经检验不符合交收要求,买卖双方协商不成;
      第三十三条  交易商如出现违约的情形,交易中心将采取冻结相应的货款、冻结资金账户、限制交易等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方式督促违约方履约或赔偿交收违约金于守约方。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实行交易商品涨跌幅制度、订货量限制制度、代为转让制度、代为减少订货量制度和风险警示等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十五条  除交易中心特别规定的时段或交易商品外,交易中心实行涨跌幅管理。交易中心发布的商品上市说明书将明确说明具体每一种商品的涨跌幅度标准。交易中心有权调整交易商品的涨跌幅度限制。
      第三十六条  订货量限制制度是指交易中心按单个交易合约、单个交易商、单笔交易分别设定最大订货量、防止交易风险的措施,交易中心规定单个账户最大持仓量详见各商品上市说明书。
      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实行代为转让制度,对交易商订货量超过限额的或未按规定及时追加订货履约订金的,以及发生其它违规行为的,交易中心对交易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电子交易合同予以代为转让。
代为转让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违规的交易商承担,因市场原因无法实行代为转让而扩大的损失也由违规的交易商承担。

      第三十八条  当上市交易的商品价格出现连续多个交易日同方向达到日涨(跌)限幅或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涨(跌)限幅大小、提高交易履约订金、调整交易手续费及按规定代为减少订货量等措施控制交易风险。
      第三十九条  风险警示制度是指当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的制度。
      第四十条 交易中心实行特殊交易商报告制度。当交易商某一交易商品合约的订货量达到交易中心对其规定的订货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则达到交易中心报告界限。交易商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结束前依交易中心的规定向交易中心报告。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订货报告标准。
      报告材料包括:
      (一) 填写完整的《特殊交易商报告表》,内容包括交易商名称、交易商编号、电子交易合同代码、现有订货数量及方向、订货履约订金、可动用资金;
      (二) 资金来源说明 ;
      (三) 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订单交易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如交易商、合作机构等就本细则办法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向泰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四十三条  本交易规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国商商品交易中心所有。
      第四十四条  本交易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国商商品交易中心http://www.gss.cn/
以上信息均不作投资建议,仅供参考



上一篇:首页
下一篇:洋葱订单交收管理细则(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