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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交易中心”,下同)现货交易行为,保护买卖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其它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接受各级政府及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交易中心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托交易中心门户网站,运用安全、高效、便捷、先进的电子交易系统,为购销双方进行商品电子交易、交收以及信息等提供相关服务。交易中心不是购销合同的当事人,不参与任何交易,不享有购销合同项下购销双方的权利,不承担购销合同项下购销双方的义务,不承担购销合同未生效、有效、效力待定或者无效、解除、终止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交易中心电子交易有关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中心、购销双方、资金监管银行、指定交收仓库、质量检测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交易中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参与购销双方提供四种交易模式,从而满足市场多层次需求。
(一)现货挂牌交易;
(二)现货竞价(单向)交易;
(三)订单商品交易;
(四)现货商城交易。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电子交易”是指利用互联网及其配套的技术和通讯手段在网上进行的商品交易。
 “电子交易系统”是指交易中心为买卖双方提供进行交易的电子交易终端。
 “供货商”是指农副产品生产业、制造业及其它商品现货交易相关行业的生产加工企业和相关贸易商、经销商,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或相关组织。在现货交易前,供货商应具有挂牌商品的合法所有权,成为交易中心供货商须取得交易中心的交易资格。
 “购货商”是指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交收等业务的相关主体。
第十条 “销售企业”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从事以下一项或多项经纪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为购销双方提供开户服务;
    (二)为购销双方提供现货业务咨询服务;
    (三)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业务。
    销售企业独立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在任何情况下不代表交易中心,不得冒用交易中心名义开展任何业务。
十一 “交易账户”是指交易中心为购销双方提供的在电子交易系统上,进行商品买卖的专用终端登陆账号。
第十 “现货购销电子合同”是指购销双方依照本制度及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则,通过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商品现货买卖达成的购销合同。
第十 “资金监管银行”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负责监管交易中心购销双方资金,协助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拨的银行。
第十 “交易准备金”是指购销双方为了进行商品交易而储存于交易中心结算银行个人“交易资金专用帐户”中,用于准备支付与商品交易相关款项。
第十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的,为购销双方履行电子购销合同提供货物交收及仓储服务的机构。交收仓库分为“指定交收仓库”和”约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仓库是指为满足现货购销合约履行的需要,而由交易中心指定的提供商品仓储服务和交收管理的仓储场所。约定交收仓库是指经交易中心认可的,为满足现货购销合约履行的需要,而由购销双方指定的提供商品仓储服务和交收管理的仓储场所。
第十 “存货凭证”是指由交收仓库开具的货物凭证。“存货凭证”可直接提取货物,但不能用于在交易中心进行货物交收等业务。
第十 “注册仓单”是指经交易中心核准登记后,以“存货凭证”换取的由交易中心开具的标准仓单。
第十 “电子仓单”是指由交易中心开具给购货商,用于在交收仓库提取货物的单据。

第三章 交易主体

第十 凡交易中心的购销双方,均有权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发布买卖指令。
二十 经过交易中心认可,购销双方申请取得买卖资格后,其申报可以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配对,并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交收、物流等服务。

第四章 交易品种及交易时间

二十一 交易中心设立现货交易品种数据库,凡是交易中心交易品种数握库中已注册的、质量符合市场流通标准的商品,经交易中心核准后均能进行交易。
第二十 现货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30一11:30;下午13:00一16:00。交易中心可跟根据实际情况为具体的交易模式和交易品种调整交易时间。
 
第五章 购销合同

第二十 交易中心负责制定《现货购销电子合同》的格式范本,以满足购销双方发布现货买卖申报并进行交易的需要。
第二十 《现货购销电子合同》的格式范本由必要条款和补充条款所构成。必要条款即为不可缺少和必须发布的条款。

第六章 交易

第二十 现货交易是指购销双方根据商品特性及买卖意愿,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发布包含商品名称、品牌、生产厂家、价格、数量、质量标准(规格)、产地、提货起始日、最后提货日、指定交收仓库或约定交收仓库等合同要素在内的商品买卖供求信息,进行配对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 现货交易分为卖方交易、买方交易。
(一)卖方交易:是指卖方把所要卖出的商品价格、数量和质量标准先挂到系统上,等待买方成交。
(二)买方交易:是指买方把所要买入的商品价格、数量和质量标准先挂到系统上,等待卖方成交。
第二十 现货竞价(单向)交易、订单商品交易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参与现货竞价(单向)交易、订单商品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全额货款20%,特殊情况下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布。
第二十 现货交收的价格是指买卖双方成交的价格。
第二十 《现货购销电子合同》的成交和资金的划转必须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第七章 费用

三十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既定标准向购销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公布。根据需要,交易中心有权调整交易手续费的收取标准。
三十一 现货购销合同确定的最后交收日(含)之前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合同确定的最后交收日之后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三十 购销双方对商品质量存在异议时有权提出复检,复检费用由提出方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原结果相符或优于原结果,相关费用由提出方负担;复检结果劣于原结果,相关费用由另一方负担。

第八章 结算

第三十 交易中心负责现货买卖的结算工作。交易中心应根据现货买卖的成交结果和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对购销双方的履约保证金、交收货款及相关费用进行资金结算和划转。
第三十 交收货款由购销双方存入交易中心指定银行的个人账户,交易中心负责办理交收货款的结算手续。

第九章 交收

第三十 现货买卖成交后,购销双方必须根据交收管理规定及合同要求严格履行交收义务和责任,并在规定的交收期内完成商品交收。
第三十 现货交收是指在确定的交收期内,购销双方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交易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与交付并结清货款的行为。
第三十 交收期是指自交收起始日至最后交收日之间的时间。交收期由购销双方在《现货购销电子合同》中予以确定。
第三十 现货交易的商品可以在指定交收仓库和约定交收仓库进行交收。
第三十 指定交收仓库是经交易中心指定的,为满足现货购销合约履行的需要而提供商品仓储服务和交收管理的仓储场所。
四十 约定交收仓库是指经交易中心认可的,为满足现货购销合约履行的需要,而由购销双方指定的提供商品仓储服务和交收管理的仓储场所。凡符合仓储行业规范要求的厂库或者第三方仓储企业,均可被确定为约定交收仓库。约定交收仓库的仓储管理及交收业务应该参照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的管理办法进行。
四十一 供货商必须按照《现货购销电子合同》的要求交付商品,并提交《产品检验报告》。
第四十 购货商提货时,仓库应对其持有的《货款收讫通知书》、《提货通知单》和《存货凭证》审核无误后方可发货。买方可以自行提货或委托仓库代为发运。
第四十 购货商应及时对交收商品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购货商若对交收商品的质量和数量有异议,应在领取交易中心交付的《提货通知单》、《存货凭证》及相关附随单证后的七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交易中心提请复检。复检的受理与实施,依照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处理。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依据。没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交易中心将不再受理其对交收商品质量的异议申请。
第四十 最后交收日前(含)的仓储费用由卖方承担;最后交收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承担。
四十 指定交收仓库的收费标准由交易中心确定并另行公布;约定交收仓库的收费标准由仓储机构自行发布。

第十章 票据管理

四十 在交收商品的票据开具与管理过程中,交易中心负责监督购销双方票据的收取或传递工作。
四十 供货商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为买方开具发票。
四十 供货商应根据实际交收商品成交金额直接向买方全额开具发票。
四十 实际交收商品的成交金额即为合同成交的买卖价格金额。
五十 发票的开具必须规范、准确、有效。
五十一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购货商有权拒收。供货商应该对自己不按规定要求开具发票的行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 开具发票,购货商必须提交相关资料。
五十 购货商在收到发票后,应及时进行核对,如发现发票有误,须在收到发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回给供货商进行更换。“交付”和“退回”的时间均以邮递时间为准。
五十 供货商的开票行为应当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违约、违规行为的处理

五十 违约行为是指购销双方在交易交收过程中,没有按照《现货购销电子合同》以及交易中心关于买卖、结算和交收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义务,致使现货交易、交收行为不能正常进行,并给对方以及其它交易、交收活动的参与方所享有的合同权益造成或者足以造成损害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构成违约:
    (一)买方没有按规定及时缴纳足额货款或相关费用的;
    (二)卖方未能如数交付商品的;
    (三)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
   (四)交易中心确认的其他违约行为。
 购销双方在现货竞价(单向)交易、订单商品交易中构成违约的,应该根据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金额20%的违约赔偿责任。
 违规行为是指购销双方、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约定交收仓库和指定质检机构在现货交易、交收和仓储服务及质量检验过程中,实施了违反交易中心关于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交收、仓储及质量检验等管理规定的行为,影响了交易中心正常的管理秩序,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交易中心、购销双方及其关联方合法权益的损害,应该予以处罚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构成违规:
   (一)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擅自发布虚假信息,影响正常交易;
   (二)采取集中资金或者控制货源、统一指令、联手买卖行为和操纵市场价格;
   (三)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蓄意串通、恶意干扰商品买卖和交收正常进行;
   (四)不尽职责,影响商品存储、买卖、交收或质检正常进行,造成一定后果;
   (五)假借现货电子交易之名从事非法活动;
   (六)擅自利用其他交易席位进行交易;
   (七)在商品质检过程中,不尽职责或者违反操作规范,造成一定后果;
    (八)其他违反交易中心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十 对于违规行为,应根据交易中心制定的相关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章 特殊情况处理

六十一 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交易中心有权公布进入异常情况,暂停交易,并根据实际情况择日恢复交易:
   (一)发生地震、水灾、火灾、爆炸、毒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非因交易中心的过错发生计算机及网络系统故障,致使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应国家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停止正常交易的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恢复交易;
   (三)发生其他足以影响交易中心正常交易的情况。
 交易过程中出现如下异常时,交易中心有权做出延迟交易、暂停交易或者宣布交易无效的决定。
   (一)交易现场秩序混乱,足以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发生恐吓或其他胁迫方式干扰正常交易的;
   (三)发生恶意串通、操控交易的行为,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的行为。
六十 对于违反交易中心管理规定,恶意扰乱交易秩序、严重阻碍市场正常交易的行为,交易中心有权依据相关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罚,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国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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